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桃園分局分別函送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柒公克(包裝重零點貳壹公克、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參公克、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係該二分局分別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一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零時四十五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口查獲被告甲○○非法所持有之物,因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而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責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三二二號),惟查獲之前揭物品,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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