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甲○○○
丙○○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 彭榮明 、甲○○○、丙○○為相對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因相對人乙○○為聲請人二人之父,自民國八十五年間聲請人二人之母去世後,相對人即精神恍惚,時而喪失記憶,已聲請宣告禁治產,但因相對人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所規定之親屬以便指定監護人,而需召開親屬會議,以便指定相對人之監護人,惟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規定親屬會議會員之相對人親屬僅有二人即相對人之弟 彭哲星彭玉星 ,而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為此由聲請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於聲請人二人及彭榮明(相對人之子、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三人中指定之,以便辦理相關事宜等語。
二、按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乙○○為生於民國七年一月七日,年齡已有八十四歲,且自為家長,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親屬,而相對人符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之親屬僅有二人一節,業經相對人之女即聲請人二人敘明在卷,且有戶籍謄本數份在卷可考,而相對人確已達精神喪失情形,亦經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之鑑定報告附於本院九十一年度禁字第二八號卷可查,亦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禁字第二八號全卷在卷可考。聲請人二人為相對人之女,彭榮明則為相對人之
子、,本院參諸前揭民法規定,指定彭榮明、甲○○○、丙○○為為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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