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三號聲請人新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美娟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錦美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