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聲請人 楊滿棋 上列聲請人因與 佛蓮山 玉善宮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