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國安 代理人 李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駱亦豪┌──────────────────────────────────────────────────────┐│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5年11月12日│41,420元│FA0五五七四九│立延││1│司││││九│金屬││││││││股份││││││││有限││││││││公司│├─┼─────────┼─────────┼───────────┼────────┼────────┼──┤│00│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5年8月25日│41,370元│FA0五五七四九│立延││2│司││││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