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七號聲請人 莊榮兆
楊文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六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莊榮兆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六年度聲字第一五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其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至聲請人楊文禮並非上開裁定之當事人,其為本件之聲請,核非必要,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法官周舒雁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