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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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聲明人 李佳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李佳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江振義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宏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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