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侯童寶鏡 被上訴人 童啟麟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 童啟德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李錦美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