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林鈺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