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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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49號上訴人甲○○
丁○○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