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87號上訴人瑞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建字第8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壹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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