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
袁健峰 律師複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1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