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毒抗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毒抗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五О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一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間,為了不再讓父母掛心、煩惱,於雞舍打工。因須預防注射「雅碧新成雞瘟、傳染性鼻炎、不活化混合疫苗」,而該藥劑會間接傳染,致抗告人之尿液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實使抗告人感到非常懊惱,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二、查抗告人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間,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一節,業經原審審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戒執(二)字第六一號保護管束指揮書、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受處分人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無訛,而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抗告人雖謂其受疫苗之影響,致尿液呈安非他命反應,惟其並未提出任何証據証明其曾接種該種疫苗或該種疫苗會間接傳染,顯乏依據。
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常尚信
法官周占春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蘇文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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