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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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上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五一號
上訴人乙○○
己○○戊○○丁○○甲○○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住台中市○區○○路一段一四九號五樓之一視同上訴人癸○○
庚○○○丙○○上訴人辛○○被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住彰化縣員林鎮(510)中山路二段二三一號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六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民事訴訟裁判,其分割地籍線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彰調字第一三二號更正界址線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乃裁定命在上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彰院松彰民彰簡字第二二0號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宋富美~B3法官黃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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