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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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七號
原告 黃錦 法定代理人蔡宏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