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七號
原告 黃錦 法定代理人蔡宏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