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六六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G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處罰鍰新臺幣陸佰元。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以G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舉發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十五時十六分許在臺中市○○路、文心路口因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機車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之違規,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該所遂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G00000000號裁決書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則以:異議人因工作關係未住於戶籍地,故未收受任何舉發通知單或告知,並非故意逃避不繳罰鍰,請求以未逾期之罰款繳納,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而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並以該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之,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再按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亦為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十五時十六分許在臺中市○○路、文心路口因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機車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交通隊依採證照片逕行舉發,並掣開舉發通知單等情,有G0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等在卷可稽。又異議人因逾期限內到案,為原處分機關以加重罰鍰方式裁處。本件異議人雖不否認有前揭違規事實,惟辯稱:異議人因工作關係未住於戶籍地,故未收受任何舉發通知單或告知,並非故意逃避不繳罰鍰,請求以未逾期之罰款繳納,爰聲明異議云云。然查前揭舉發通知單業由原舉發機關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依郵務送達方式寄發至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即「臺中縣○○鎮○○路○○○號之八」,嗣由郵政機關(沙鹿郵局)依法為寄存送達,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個人資料查詢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郵政機關無法投遞寄存證明章等在卷可稽,從而,受處分人所有之車MM八─七八七號重型機車號既有前揭違規行為,且舉發單依其當時之戶籍地址即汽車登記住址寄存送達,已生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既有違規之事實及舉發通知單已生送達之效力,裁決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裁罰,自無不當。惟裁決機關以異議人因逾期限內到案,復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逾期者,處罰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以加重罰鍰方式裁處。然該統一裁罰標準表係依有否自動到案裁決及是否期限內繳納及逾期繳納日數而對同一違規事實為不同之金額之裁罰。而本件受處分人所應受領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書係依法為寄存送達而生送達之效力,固無是否送達之問題,然而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書既為寄存送達,則受處分人自無從得知業經受違規之舉發,事實上根本無法自行到案接受裁決或依限繳納罰鍰,況且本件違規單上之應到案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前,而本件之寄存送達日期則為九十二年五月三日,雖未逾應到案日期,然受處分人在未實際受領通知之前實無從享有自行到案接受裁決或按期限繳納較低額罰鍰之利益,而本件寄存於郵政機關之舉發通知單於寄存三月後,復又退回原舉發單位,有舉發通知單寄送信封封面影本在卷可查,更足顯該通知書受處分人自始並未實際收領,是以原處分機關援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加倍裁處受處分人,即有未合,原處分自應撤銷,並由本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如主文第二項。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