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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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床墊王國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懿庭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利曉燕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台幣(下同)8萬6,66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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