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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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喬錡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信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貨物稅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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