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請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洪紹哲 間本院110年度勞小字第92號給付工資事件,聲請回復原狀,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第3款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因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