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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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償還會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56號被上訴人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楊志凱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蔡鎮宇蔡珮吟 間請求償還會款事件,被上訴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上訴人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8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林家伃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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