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15號原告 林煥庭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王雲霜 被告 丁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15號原告 林煥庭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王雲霜 被告 丁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