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91號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范世億 被上訴人 陸鴻慶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991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316,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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