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曾雅 娸
訴訟代理人 林慧婷
被上訴人 楊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16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並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