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49號
原 告 林忠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迺祥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