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60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王文修
被 告 張羽茿 (原名 張婉榆 、 張秀芬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
時五十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