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胡羅品
胡立人
胡庭瑜
胡美濃
胡美年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宗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胡智人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依同法第66條所為之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胡智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惠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
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