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胡羅品
      胡立人
       胡庭瑜
       胡美濃
       胡美年
上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宗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胡智人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依同法第66條所為之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胡智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惠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
   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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