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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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03號
原 告 林謝芳鈺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佳潭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60,00
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5,1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654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