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原 告 達逸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明財
被 告 僑銀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關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資料查詢明細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