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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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297號聲請人 蕭美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清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相對人李清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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