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六三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林武雄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零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郵票費用中之新台幣一百二十七元,業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四千三百二十一元││├─────────────┼─────────────┼──────────┤│原審郵票費用│二百六十三元││├─────────────┼─────────────┼──────────┤│申請戶籍謄本費用│二十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二萬四千七百零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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