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洪碩垣法官周玉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