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34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違約金部分係請求自9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附表所示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附表所示之利率20%計付,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自9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率20%計付(本院卷第28頁),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6月14日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5,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於93年6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郵匯局(即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計年息1%機動計付,如未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乙○○自94年7月14日起未按期繳款,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經伊聲請拍賣抵押物部分受償後,尚有1,198,616元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而丙○○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住宅貸款契約書、增補條款契約書、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債權人分配金額彙總表、款項抵充明細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執字第14430號強制執行卷宗查核無訛。而被告2人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詳。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被告丙○○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部分受償後,被告尚欠如附表所示借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建興
法官曾鴻文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編│貸款金額│未償金額│借款日及到│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期日(民國)│(民國)│││├─┼─────┼─────┼─────┼─────┼─────┼─────────────┤│1│2,000,000│7,777元│93年6月15│94年7月14│年息2.55%│自9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元││日起至113│日起至清償││按左開利率20%計算。│││││年6月15日│日止│││├─┼─────┼─────┼─────┼─────┼─────┼─────────────┤│2│5,150,000│1,190,83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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