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五0號
上訴人添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
林世芬 律師被上訴人興峰自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下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