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6年度中簡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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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號
  被   告 甲○○
       已死亡)住台中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男 五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住台中縣○○鄉○○路○○○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五十四歲(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
台中縣○○鄉○○○路○○巷○○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L二О二一六О二九八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業經宣示並送達,而有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部分,自
應予更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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