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小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参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簽發付款人豐原市信用合作社營業部,發票日中華民國(下同)八十九
年九月十五日,帳號:第00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
臺幣(下同)五萬二千元之支票一紙,經原告提示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付款;被告則主張亦持有原告簽發,付款人亞太商業銀行新竹分行,發票日八十九
年十二月十二日,帳號:第0000000號,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萬
元之支票一紙,經被告提示退票,應予抵銷後原告尚欠被告錢,被告不應支付等語。
三、理由要領
二造對支票之真正均不爭執,且均屆期經提示不獲支付之事實,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在卷可按,是二者均為金錢債權債務關係,均屆清償期,又無不得抵銷之約定,被
告主張抵銷,為有理由,經抵銷後,原告即不能再向被告請求,原告請求被告付款即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 新 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