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五五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吳采容
楊逸麒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