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三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竟以
駕照遺失為由,」更正為「竟明知其駕照並未遺失,仍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以駕照
遺失為由,」;及第三行「足使監理機關對於核發駕照之正確定」,更正為「使
該監理站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此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依此補發駕
照予甲○○,而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