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六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羅茂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