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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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戴連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志聰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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