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戴連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志聰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陳玉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