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О六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賴順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零柒拾貳元自民
國九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參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