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駕駛車號00-000號貨車於九十年四月十日
早上十時許在國道八號高速公里四點二公里西向處,因被告未保持安全距離致撞
擊原告所有之D3-6318號自小客車,被告違規駕駛,應負肇事責任。因當
時被告擔保一定賠償到底,故只有巡邏員警到現場照相畫圖,之後才到新市收費
站向警察報案,原告事後支出修車費用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一百四十一元,
為此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二萬八千一百四十一元。被告對於右揭時地車禍肇
事等事實固不爭執,惟以:當初和解時,有講好伊只賠方向燈伍仟元,其他部分
不應由伊賠,誰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