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甲○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三百三十九條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經甲○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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