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專利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文龍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