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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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六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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