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八0號
上訴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蔡富吉
周雄志 共同複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上訴人 張智信 訴訟代理人 蔡宗德 被上訴人 呂自建
劉尚武 張振瑀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