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897號
原 告 吳添丁
被 告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起訴狀所載,原告係因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
執字第4333號強制執行事件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揆之上
揭法條規定,自應由執行法院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