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794號
原   告  趙金婷
訴訟代理人  王教臻 律師
被   告  王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漢哲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
陸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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