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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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鎮輝有限公司、 林柏勳 、 林淑惠 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庭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496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