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簡字第148號
原   告  林柴田
       陳宏泰
       陳俞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德秀
被   告  林居千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上如附圖(
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03年1月15日和土測
字7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65.44平方公尺磚
石造、編號B部分面積3.14平方公尺鐵架磚石造2樓夾層等建物
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原告林柴田。
被告應將坐落前項同地段863之4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C
部分面積15.69平方公尺鐵架造、編號D部分面積7.97平方公尺
磚石造等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交還原告陳宏泰、陳俞臻。
訴訟費用新台幣7,970元(含測量規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經
本院93年度訴字第512號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依該判決原
告林柴田取得經分割判決登記之同段863之43地號土地,另
分割判決登記之同段863之42地號土地則由訴外人 林月美
人取得並公同共有,嗣後訴外人林月美等人將上開863之42
地號土地讓與並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陳宏泰、陳俞臻
共有。查本院93年度訴字第5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履勘
現場時,即知分割前之863地號土地上有非共有人之被告興
建如附圖(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03
年1月15日和土測字7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
面積65.44平方公尺之磚石造建物、編號B部分面積3.14平
方公尺鐵架磚石造2樓夾層建物、編號C部分面積15.69平方
公尺之鐵架造建物及編號D部分面積7.97平方公尺之磚石造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占有使用,被告所有之建物占用原告
等因分割或受讓所取得之系爭863之43、863之42等地號土地
未經原告同意,其乃無正當權源而占有原告等所有之土地,
而妨害原告等使用該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應分別將附圖所示編號A、B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
地返還原告林柴田;將編號C、D部分之建物拆除,並將該
部分土地返還原告陳宏泰、陳俞臻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有之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
○里○○路○○○號,是祖先留下來的,現在為被告所有,建
物旁工廠也及建物門前堆放之鐵架亦均為其所有,其姪子林
茂盛答應把分割取得之同段863之45地號土地割出一部分土
地與原告林柴田所有系爭863之43地號土地交換等語。
三、查原告林柴田主張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
地為其所有,同段863之42地號土地為原告陳宏泰、陳俞臻
所有,其上分別有被告所有如附圖即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
收件日期文號103年1月15日和土測字第7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65.44平方公尺之磚石造建物、編號B
部分面積3.14平方公尺鐵架磚石造2樓夾層建物、編號C部
分面積15.69平方公尺之鐵架造建物及編號D部分面積7.97
平方公尺之磚石造建物占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為證,復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和美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測量屬
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及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
民國103年1月15日和土測字7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考,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為真。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
文。查被告所有之系爭建物並無合法權源得占有使用原告之
系爭土地,屬無權占有,原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
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
將系爭863之43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65.44平
方公尺磚石造、編號B部分面積3.14平方公尺鐵架磚石造2
樓夾層等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交還原告林柴田,及應
將同地段863之42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
15.69平方公尺鐵架造、編號D部分面積7.97平方公尺磚石
造等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交還原告陳宏泰、陳俞臻,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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