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4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六號
原告金懋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仲鳴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承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業務)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得灶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琍瑩